[续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二章 经济学和知识上一小节]描述都是极其重要的。这点值得一提,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在均衡分析中似乎都没能发现一个
于均衡当中的时点,所以他们声称均衡必定是个没有时间概念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好象是无稽之谈。
不管以前我曾从这个角度对均衡分析应用于完全竞争社会时的疑义说过些什么,但是现在我却肯定不想否认,这个概念从开始提出就是用来确切地描述不同个
的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平衡这一思想的。从我已说明的观点看,在我们使用均衡的概念来描述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这个意义上,该概念不可立即应用于不同人们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我们谈到有关竞争制度的均衡时,我们究竟如何使用这个概念。
由我们的
理方法所得出的第一个答案似乎是,如果在某个时期中拿
社会成员的行为都是在执行其各自的个人计划,并且这些计划在这个时期的开始就由个人所决定,那么此时就会存在均衡。但是,当我们更进一步地探求这究竟意味着什么的时候,这种答案所导致的困难却好象比它们所要解决的还多。要理解一个孤立的人(或者由一个人领导的一群人)在一个时期里根据预定的计划所作的行动,这不会存在什么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计划不需要符合任何特定的标准以使人们有可能去执行它。当然,它也许会建立在有关外部事实的错误假设上,考虑到这一点人们可能不得不改变计划。但是总会存在一个可得到的外部事件系列,使我们育可能象开始设想的那样去执行这个计划。
然而,这种情形与同时但独立地由许多人决定计划的情形不同。首先,为了使这些计划都能被执行,有必要将它们都建立在一系列相同外部事件的预期上。因为,如果不同的人将其计划建立在相互冲突的预期之上,就会没有这样一系列外部事件能使所有这些计划的执行成为可能。其次,在一个以交换为基础的社会中,人们的计划将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一些行为,这些行为需要符合其它个
的行为。这意味着,假如可以相信人们能够执行其所有的计划,不同个
的计划就必须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保持一致。或者换一种说法,因为任何一个人因做为其计划之基础的一些论据,都将是其它人特定行为方式的预期,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不同计划的协调来说,一个人的计划恰恰包括那些形成另一个人计划的论据的行为。
在均衡分析的传统论述中,有一种假设认为,以表示个人趣昧和技术事实的需求一览表形式存在的论据,被均等地给予所有的个
,并且人们在同样前提下的行为总是会使他们逐渐适应彼此的计划。这种假设显然避免了一部分上述困难,但是人们常常会指出,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由一个人的行为是其它人的论据这一事实所导致的困难,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循环推理。然而,迄今为止似乎尚未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是:这整个过程含有一种更具普遍特征的混乱,此间所提及的问题仅是一个特殊的例子。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由于“论据”这一名词的多义
。这里所指的论据,假设是客观事实,并且对所有的人来说都相同,它显然与构成纯粹选择逻辑重复转换之起点的论据不再是一回事了。这种“论据”意味着那些仅仅存在于行动着的人们头脑中的事实,并且只是“论据”这一名词的这种主观解释,才使那些命题成为必然的真理。对那些其行为均在考虑之中的人们,“论据”是既定的和已知的。但是,在人们的分析从个
行为转移到某种社会状况的过程中,这个概念的意义仍然变得越来越混乱。
论据概念的这种混乱,是我们在这一领域中有如此之多困难的根本原因,所以育必要对它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尽管论据当然意味着某些既定的东西,但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在社会科学中能够有两种不同答案的问题是:这些事实对谁来说被假设是既定的。对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总是下意识地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安,而且他们总是要通过强调这些论据是既定的这样一个事实,甚至使用诸如“既定的论据”这类罗里罗嗦的表达方法来消除他们自己的疑虑——他们自己也的确并不十分清楚这些事实对谁来说是既定的。但是这并没有解决下述问题,即,所假设的这些事实是对作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来说、还是对那些经济学家想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来说是既定的。如果是后者,是否假定这个
系中所有不同的人都知道同样的事实,或者是,是否对不同的人来说“论据”可能是不相同的。
两种“论据”的概念根本不同,并且应该仔细加以区分,这点似乎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这些“论据”从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意义来看,可以假定能被做为观察者的经济学家们所知;另一方面,从主观的意义上讲,它又是可以被我们试图要解释其行为的人们所知道的。而且,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在主观意义上的论据这一术语应该永远与客观论据相一致,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我们把这种区别应用于解释在任何时候都
于均衡状态的社会这个概念的可能含义的时候,它的用
就立即变得明显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我们显然都可以认为,对不同的人来说既定的主观论据,和必然要据此而做出的个
计划这二者之间是一致的。或许,我的意思只不过是这些计划彼此相容,并且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外部事件,这些事件将允许所有的人们去完成他们的计划,而不会造成任何失望。假如这种彼此相容的目的不是既定的,假如结果并不存在一系列能满足所有期望的外部事件,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确他说,这不是均衡状态。这样我们就会面临一种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至少某些人一定要修正自己的计划,否则,我们就必须使用一个在过去意义上更加含混而看上去却完全适合这种情形的术语,这个术语就是“内生的”;在此它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混乱。
然而,这里仍存在另一个问题,即个人的主观论据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且这些计划所依据的期望是否因此被事实所证明。如果均衡要求在此意义上论据之间的一致
,那么在人们已经做出计划的时期终了之际,除了回顾
地看看以外,人们永远也无法证实这个社会起初是否已经达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上,均衡就象在第一种意义上的定义那样,可能会被无法预见的(客观)论据的发展所扰乱;并且把这种扰乱描述成一种内生的扰乱,似乎更符合已建立起来的习惯用法。事实上,除非我们将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与不符合期望的外部发展区分开来,并且,不管其是否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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